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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问: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纠正错误的案件?

TIME:2021-09-02 13:45:50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纠正错误的案件?接下来就来了解本文的详细内容吧!

长春律师
 
刑事冤错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有时难以估量,有的服刑10年甚至20年,青春逝去不复返。待到宣告无罪时,虽然激动得流泪,但也已然物是人非;有的妻离子散,有的老人相继去世,待到回家时只能在墓地告慰老人。
 
如陈满杀人案羁押23年,此案成为纠正冤错案中,失去人身自由时间长的案例。虽然获得赔偿,但赔偿不到300万元,能买回23年的青春年华吗?人们常说,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但迟到的正义,又能体现出多少真正的正义呢?又能给当事人多少真正的补偿?
 
几十年来,一遇到疑难案件就做“疑罪从有”的处理,这种司法理念已经不符合当今的司法改革要求了。近十年来,我分析近些年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发现,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冤错案件还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当事人的不断申诉,特别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专业作用以及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申诉,对于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是非常重要的,这种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替代。
 
无罪辩护对司法的影响力
 
在刑事辩护中有这么一种说法,辩护律师一看到证据不足,就做无罪辩护,法庭比较反感,终可能会影响对被告人从轻判决,这话不是没有道理。
 
在刑事辩护中,确实存在许多案件定罪证据不充分,但法院又不好作无罪判决,律师如果做无罪辩护,法院难以采纳,所以出于被告人利益大化的角度,许多律师只好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以争取法院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
 
在刑事辩护中,作为负责任的辩护律师,发现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应当怎么办呢?做罪轻辩护,违背自己的职业内心;做无罪辩护,法院无罪判决很难。对此,辩护律师当然很清楚。
 
笔者以为,尽管如此,在涉及人命关天的案件中,作为辩护律师还是要坚持选择做无罪辩护。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作为辩护律师,不能违心地辩护。
 
从十八大以来已经纠正的近40起冤错案件来看,恰恰是辩护律师当初坚持做无罪辩护,才促使法院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
 
比如,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辩护律师提出此案有四大疑点,为佘祥林做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该案上诉后,律师坚持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也因此保住了一条性命,为以后申诉打下了基础。
 
再如,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杜培武受到刑讯逼供,本人否认实施犯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针对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到过案发现场,鉴定结论难以成立等,在事实和证据上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此外还有杭州张高平叔侄奸杀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等,都是辩护律师在事实和证据上提出异议,坚持做无罪辩护。终法院虽然没有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对被告人都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保留了上述被告人的性命。
 
相反,有的冤错案件,辩护律师在原审却没有做无罪辩护。如,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辩护律师在原审程序中并没有做无罪辩护,而是提出有罪辩护。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法院对无罪的顾虑,两起案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在冤错案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尤其是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涉及被告人生命的案件,只要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就要理直气壮地做无罪辩护,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虽然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但是却由此提示法庭,慎重定性,慎重量刑。至少可以影响法院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为以后的申诉奠定基础。
 
司法重视对冤错的防范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这里的关键是“要坚守职业良知”。职业良知是确保司法为民的基础,也是尽心履职的基本底线。有良知就有敬畏之心,就能让浩然正气始终存于心中而底气十足,就能守住良心的底线。
 
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着人的生杀予夺,不仅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也关乎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更事关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否坚守防范刑事冤错案的底线,不仅是刑事审判部门的责任,更是法官的良心所在。
 
笔者以为,必须重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可否认,在多数的法庭上,法官都不太喜欢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法官的眼里,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这么长时间,怎么能无罪呢?这种思维定式,在相当多的法官思维里都存在。
 
再加之案件重大,上级重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重视。但法官、检察官受到司法体制和机制制约的局限性,出于惩罚和打击犯罪的职业需要,常常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客观和理性的审查判断。辩护律师则游离于体制之外,相对局限性较小,由于受被告人委托,从辩护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对案件的认识,是从控方对立的角度看案件,因此具有独特的抗辩视角,在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更具有专业的深度,这就给法庭提供了一个兼听则明的研究和探讨空间。
 
律师辩护对于先入为主、事先定调、法外干扰、人为拔高以及将错就错等现象,都起到了一个很专业的重要提示和提醒。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张高平叔侄案,都是法院重视了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才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否则一旦人头落地,再申诉就更艰难了。如果当初法院能够采纳辩护律师在原审程序中的无罪意见,这些冤错案就会有效避免。
 
而且,我们要将辩护律师作为法庭的信赖和依靠力量。我们常说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不能仅仅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要在理念上、行动上,真正把辩护律师当作刑事诉讼中的依靠力量,当作“自己人”。
 
涉及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要注意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简单地开完庭就关门研究案件。有的法院已经试行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聘请资深律师列席审判委员会,进一步走向审判公开。
 
笔者前几年代理一个重大诈骗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尤其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仔细阅卷,反复与承办检察官和院领导交流案件情况。从辩护角度提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委托代理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诈骗,经双方协商一致,已经签署书面协议,涉及款项做了妥善处理。
 
侦查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目的就是帮助一方追款,属于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检察官很注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多次与辩护人交换意见,愿意接受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意见等材料,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起诉后法院被“逼上梁山”。
 
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正常发言有时受到限制和制止,网络上多次爆出的一些庭审中辩护律师的发言受到粗暴制止,导致辩审冲突,也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挥作用。现在出现一种怪现象,本来是控辩对抗,结果却经常出现辩审冲突,法官偏离了中立的位置,成了法庭上的第二公诉人。高法院一再要求积极推进实现庭审实质化,就是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庭审走过场。粗暴制止辩护律师发言的做法,显然与法庭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
 
我们可以不客气地说: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不让律师说话,被告人的天就可能塌下来了。
 
律师坚持对纠错的促进力
 
申诉难、再审难,是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
 
凡是纠正的冤错案件,无一不是在辩护律师的多年坚持下,终得到纠正的。有的申诉人家属坚持常年申诉,花光了积蓄;有的申诉人因常年申诉无果,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但在辩护律师的鼓励和帮助下,仍然坚持申诉。有一些冤错案件,一方面有辩护律师坚持代理申诉,另一方面,也因为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法院自然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比如,杜培武案是因为意外发现真凶后提起再审;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则是因为在原审判决认定的“死者”归来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的。
 
还有相当一些冤错案件,没有那么幸运,不具备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的条件,作为辩护律师坚持代理申诉,就显得极其艰难和不容易。
 
多年前笔者代理的一起胡某强奸案,胡某被判刑11年,服刑11年一直申诉,坚称没有作案。法医鉴定结论也无法认定其作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胡某作案,胡某的有罪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胡某为此申诉30年。其间,申诉多次被驳回。
 
我们辩护律师介入后,申请阅卷却受到原审法院的巨大阻力,代理胡某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多年不予答复。但我们仍然坚持代理申诉,终引起上级司法机关重视,经上级司法机关依法调取卷宗,律师才得以阅卷。经仔细阅卷和调查复核证据,辩护律师提出了比较详细的律师意见,上级司法机关先后两次到现场复查案件,调查了解。此案仍在复查中,我们期待着能够再次启动再审。
 
有些冤错案件,虽然申诉艰难,耗时多年,但由于律师的坚持以及社会和媒体的关注支持,致使司法机关终启动再审,纠正了错判。比如聂树斌杀人案。1995年聂树斌就被执行死刑了,直到2005年才出现个“真凶”王书金。聂树斌亲属立即委托律师提起申诉,但是,申诉的过程却并不顺利,申诉历时11年之久,直至2016年高法院才决定再审,终宣判无罪。
 
再如陈满杀人案,陈满案发时间是1992年,1994年原审判决生效。陈满不服生效判决,与其亲属常年坚持申诉,这期间申诉多次均被有关司法机关驳回。2015年在律师帮助下向高检察院申诉才受到重视,高检察院向高法院提出抗诉,经再审后纠正了错判。
 
类似经律师坚持不断的申诉,引起再审的案例还有很多。由于专业律师的介入和坚持,辩护律师能够根据卷宗证据和搜集到的证据,提出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诉意见,增强了当事人申诉的专业性。辩护律师的不离不弃、不屈不挠,也增强了纠正冤错案件的主动性。
 
总之,冤错案件大量产生的关键是法院审判的不独立,同时还往往伴随刑讯逼供。每当我们看到在法院申诉复查窗口排队提交申诉材料的申诉人,我们由衷感受到法院审监部门工作量的巨大和繁重。
 
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推进庭审实质化,从制度上制约刑讯逼供。真正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获得辩护律师更专业的辩护。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意见,能够受到公安、检察和法院的高度重视。希望在未来的十年中,我们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限度地防止冤错案的发生,真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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