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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800余万元的“诈骗犯”在羁押675天后,获无罪释放

TIME:2020-10-28 09:30:57
案情简介
初某于2000年与长春市某区村委会签订一处院落的长期使用协议,并按当时不动产买卖的市场价格支付了相关款项。2011年该院落涉及拆迁征收,初某多次主张拆迁补偿未果,随即联系时任村委会领导班子出具说明,证明该院落系买卖而非租赁的法律关系。村委会新旧领导班子成员在请示上级后,出具说明证明该院落系卖给初某。初某等人基于该证明材料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了拆迁补偿800余万元。该案经群众举报,由省纪委移送办案机关进行侦查。随后,初某以诈骗罪被起诉至法院。
辩护人工作及审理情况



本案中涉及拆迁征收的院落,系初某租赁还是买卖及初某是否应当获得拆迁补偿是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倘若该院落系村委会租赁给初某,地上房屋为村委会建设,初某不应获得补偿,其利用虚拟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无疑。
辩护主要观点:初某按院落买卖的市场价格支付了费用,村委会将房屋证照一并交付,同时其他被告人对当时为何以使用协议的形式签署而非买卖协议作出了合理解释,且村委会出具说明符合规定程序。可见,交易的目的系所有权的转移,而非使用权的授予。其次,初某购买院落后,平整土地,翻建房屋,开设工厂,即使该院落系租赁,拆迁征收涉及的地上物补偿及营业损失补偿亦应由初某享有。
历经数次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王刚律师辩护意见,判决初某无罪。